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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0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許力元被 告 甲○○

乙○○

丙○○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8中關於「00000-0000」、「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