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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凃彥睿陳意明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被 告 鄭春香

黃寶廷林桂芳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黃金廷被 告 黃國廷

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23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院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林黃金廷,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