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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美英被 上訴 人 范碧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9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鈺卉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