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 鍾金蘭
鍾金玉鍾佩蓉鍾秀岱鍾秀美視同上訴人 鍾文松
鍾文木鍾文漢鍾文祥被上訴人 鍾富全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鍾朱秀佶、鍾志坤所遺遺產,上訴人上訴聲明則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2項即分割鍾志坤遺產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鍾志坤遺產所受利益新臺幣(下同)231萬2745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和2312萬7449元×被上訴人應繼分1/10=231萬2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 現存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171萬513元 2 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16萬7300元 3 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及孳息 2萬3963元 4 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及孳息 4萬4165元 5 繼承自鍾朱秀佶之遺產 11萬1158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承領權 2107萬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