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4號原 告 孫雲平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被 告 孫豫驊
孫敏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被 告 孫敏婷訴訟代理人 張永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孫斌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至48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編號1至48之「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馮玉年所遺如附表三編號1至47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三編號1至47之「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之比例負擔。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7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一、被告A02、A03及A04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斌、被繼承人馮玉年之遺產範圍內,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壹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兩造就被繼承人孫斌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三、兩造就被繼承人馮玉年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卷一第7頁)其後就此聲明變更如理由欄乙之壹之四之聲明所載,核其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且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A04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孫斌(於民國111年6月21日逝世),馮玉年(於112年11月30日逝世)為夫妻,亦為兩造之父母,被繼承人孫斌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48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馮玉年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46所示之遺產及附表三編號47之債務(即被繼承人孫斌於109年2月17日發生車禍,而被繼承人馮玉年斯時年紀已近80歲,原告自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15日代墊被繼承人馮玉年之生活費醫療費858,163元喪葬費64,500元,合計922,663元,故被繼承人馮玉年對原告有附表三編號47所示之債務,原告主張此部分應先由遺產中扣還予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遺產。
二、同意刪除附表二編號49之遺產。另就被告A02、A03(下稱被告A02等二人)主張被繼承人孫斌尚有附表二編號50之遺產,及被繼承人馮玉年尚有附表三編號48、49之遺產云云,認其主張無理由之說明:
㈠關於附表二編號50:被繼承人孫斌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固
有提領3,622,860元,然係因被繼承人孫斌突於109年2月17日發生車禍,急需醫療費用支出,被繼承人馮玉年乃指示自該帳戶提領、轉帳。又追溯上開帳戶3,622,860元之由來,其中110年1月、5月匯入175萬6,270元、50萬元為被繼承人孫斌之車禍理賠金,110年4月21日匯入之125萬6400元部分則為孫斌生前投保「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之重大疾病理賠金,該筆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繼承人馮玉年與原告,受益比例各為百分之50,僅保險公司將保險金匯入被繼承人孫斌上開中國信託帳戶,該部分本即非屬被繼承人孫斌遺產,且上開車禍理賠金及保險金已全供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之照護、家庭開銷之用。
㈡關於附表三編號48、49:否認該等部分遺產存在。對被告A02
2人所提被證4至7之形式真正不爭執,然該金融帳戶均為被繼承人馮玉年所有,由其自行管理使用。
三、遺產分割方法:同意扣除原告代墊費用後,所有遺產全部按應繼分處理,不再主張保單分給被保險人(卷二第271頁)等語。
四、並聲明(卷一第174頁、177至179頁、第12頁應繼分比例、卷二第282頁):
㈠兩造就被繼承人孫斌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至48所示之遺產,其
中附表二編號1至38由兩造各按四分之一(即應繼分)分割,附表二編號39至48按被保險人姓名各自分割取得,互不作價金補償。
㈡兩造就被繼承人馮玉年所遺如附表三編號1至47之遺產,由兩
造各按四分之一(即應繼分)分配。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A02、A03(下稱被告A02等二人)答辯意旨:㈠就被繼承人孫斌遺產部分:除附表二編號1至48外,另有附表
二編號50之債權為遺產,即被繼承人孫斌自109年2月17日起因車禍即處於無意識之狀態,無從為意思表示,然其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證券活儲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存款自110年1月13日至111年6月14日連續被提領與轉帳,共計3,628,600元。該款項由A05領取(卷二第14頁),係孫斌寄放在A05處,故孫斌對A05有消費寄託債權3,628,600元。㈡就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
1.除附表三編號1至46外,尚有附表三編號48、49之遺產,即被繼承人馮玉年過世前已為八旬高齡,患有失智症,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然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於111年8月24日遭被告A04變更取款密碼提領6萬元;元大銀行崇德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自109年1月9日至111年9月30日連續被提領共1,711,860元,其中,由A05領取1,001,860元,A04領取710,000元;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被提領共144,000元,其中,由A05領取94,000元,A04領取50,000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由A04提領68,000元。A05領取共1,095,860元、A04領取共888,000元,為馮玉年寄託於A05、A04,形成消費寄託關係,故馮玉年對A05有消費寄託債權1,095,860元、對A04有消費寄託債權888,000元,此如附表三編號48、49所示,應為馮玉年之遺產。
2.就附表三編號47部分,同意其中生活費等支出676,894元部分(卷二第282頁)如附表四「被告A02等二人同意支出數額欄」所載。且因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曾於100年8月將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及坐落之土地贈與原告,當時與原告約定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責任,故原告不得再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支付之費用列入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之債務,否認原告主張其墊付醫療及生活費用即被繼承人馮玉年對原告債務數額為922,663元(即附表三編號47)。至原告指稱被告A02、A03對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之生活起居及照顧事實不聞不問,並非屬實。
3.另同意原告主張代墊被繼承人馮玉年之喪葬費用支出64500元(即附表四編號947、948之數額)。㈢孫斌、馮玉年之銀行存款均有被提領供渠等二人生活及醫療
之用,如仍有剩餘,應列入遺產。㈣遺產分割方法: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卷二第271頁)
。㈤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A04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答辯意旨略以:㈠同意原告主張。對原告所提均無爭執。
㈡被告A02、A03一再以被繼承人馮玉年之元大銀行、新光銀行
、合作金庫、郵局等帳戶提領現金之事實為由,質疑為原告及被告A04或訴外人A05私自提領與侵占,然被繼承人馮玉年生前並無意識不清而長期臥床情形,其帳戶之存摺及印章自始由被繼承人馮玉年自己保管持有,從未長期交由第三人保管之情形,且被告A02、A03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是由被告A04或訴外人A05持有中。而被告A04或訴外人A05有於被繼承人馮玉年帳戶提領現金之事實,都是在被繼承人馮玉年同意或指示下進行,甚至多次提領被繼承人馮玉年均有親自到場,且母親馮玉年也有同意贈與款項予被告A04,此因父母晚年實際均由被告A04及A05負責實際之照顧工作,且被告A04收入不穩定,故馮玉年才會主動表示要送給被告A04使用,參以被告A02等二人所主張之提領期間歷經2年半云云,則倘非經被繼承人馮玉年同意提領,豈可能被繼承人馮玉年2年半皆未發現?甚且於112年4月6日預立遺囑將渠名下遺產分歸原告與被告A04?可見本件並無涉及侵占行為等語。
㈢並答辯聲明(卷一第218頁):同意原告聲明。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孫斌111年6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48所示之遺產,其全體繼承人為馮玉年及兩造,又被繼承人馮玉年於112年11月3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46所示之遺產,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孫斌之保單資料表、被繼承人孫斌之銀行存款結餘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及證明書、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被繼承人馮玉年之存款餘額證明書、被繼承人馮玉年之存摺結餘明細表、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保險單之解約準備金一覽表在卷可稽(卷一第15至36頁、66至104頁、214至217頁、257至260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惟兩造就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之遺產內容除附表二編號1至48、附表三編號1至46外,是否有無附表二編號50、附表三編號47至49之遺產及分割方案尚有爭執,已如前述,是被繼承人孫斌、被繼承人馮玉年所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自予准許。
三、被繼承人孫斌之遺產範圍之說明:㈠附表二編號1至48部分:
兩造對於被繼承人孫斌有附表二編號1至48所示遺產項目及數額均不爭執(卷二第47頁反面),此部分應予列入被繼承人孫斌之遺產,已如前述。
㈡至附表二編號49所示債務,經兩造均同意不列入本案遺產分
割範圍(卷二第51頁背面),本院自不就此部分分割,併此敘明。
㈢附表二編號50債權部分:
被告A02等二人固主張被繼承人孫斌尚有附表二編號50之遺產,即寄放在訴外人A05之3,628,600元為對A05之債權云云,此部分則據原告及被告A04所否認。經查,依被告A02等二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孫斌中國信託取款明細表及提款單據(卷一第137至142頁),僅能證明被繼承人孫斌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1月13日至110年6月14日期間,提領共計3,628,600元之事實,尚不足證明被繼承人孫斌對A05有債權存在。再參以證人馮玉年於偵訊證稱:我大兒子(即原告)還有A05在負責我的生活,我有叫A05去把被繼承人孫斌帳戶的錢領出來作為將來生活費用,這些錢起先都放在我這邊,後來我交給A05幫我保管,要買什麼都就去找他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88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卷一第229至231頁),而被繼承人孫斌生前係與配偶馮玉年共同生活,生活上互為代理,又提領款項依被繼承人馮玉年之指示用於支付醫療費用及生活等相關費用,復未保留支出單據,均與常情相符,上開款項之提領及去向,既經被繼承人孫斌及配偶馮玉年授權所為,其管理方式由其等自行決定,款項之去向是否有單據留存或是否有酬謝或贈與他人等任何去向均在所不問,倘無積極證據足證訴外人A05有侵占或偽造文書或詐欺,或提領金額有未用於被繼承人孫斌或其配偶同意之去向,自不能「於事隔多年後,再由生前未獲被繼承人孫斌及配偶馮玉年同意或指示參與日常生活支出款項提領之繼承人,要求經被繼承人孫斌及其配偶馮玉年同意協助參與照顧、提領之A05或原告等家屬,須提出支出明細及單據證明去向,倘未能提出遽即認有債權存在」。況此部分前經被告A02等二人就其主張之此筆債權向原告及訴外人A05提起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之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88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本院同此認定,是被告A02等二人既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有附表二編號50之遺產存在,其主張自難採憑,本院認附表二編號50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孫斌之遺產。
㈣從而,本院認被繼承人孫斌應分割之遺產應如附表二編號1至48。
四、就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範圍之說明:㈠附表三編號1至46部分:
兩造對於此部分之遺產項目及數額均不爭執(卷二第47頁反面),已如前述,自均應予列入被繼承人馮玉年之遺產。
㈡附表三編號47部分之說明:
原告主張代墊被繼承人馮玉年自111年12月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之生活費、醫療費共858,163元部分(即此部分不包括原告代墊之被繼承人馮玉年死後之喪葬費用64,500元,該喪葬費用部分另如後述)。經查:
1.原告此部分主張,依其所述被繼承人馮玉年於111年11月底尚持有現金65,371元等情在卷(卷二第87頁、153頁背面),此係對原告不利之自認,則本院計算原告之代墊費用,自應從其所主張之自111年12月起算至最後一筆代墊費用止之有理由部分,再扣除原告所自認被繼承人馮玉年當時尚持有之現金65,371元,合先敘明。至被告A02等二人主張被繼承人馮玉年於111年11月底所持有現金逾65,371元云云,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其既未能就馮玉年當時持有之現金逾65,371元提出證據證明,難認其所辯可採。
2.再查,原告主張其自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15日代墊被繼承人馮玉年之生活費、醫療費部分,業據被告A04所不爭執,並據被告A02等二人就如附表四「被告A02等二人同意支出數額欄」所載部分同意有該部分支出(即卷二第205至211頁所載,並同意加計除被告附表四編號728、750、764、780、79
6、811、824、851、870、892、912、928之外勞薪資支出,此部分共計324,000元,見卷二第282頁背面),是此部分金額合計為677,894元(至被告A02等二人於卷二第282頁反面陳報此部分計算結果為676,894元,顯有誤算,併此敘明),均可採認為原告代墊費用。
3.又查,原告主張其有代墊支出微笑之心社區管理費20,480元部分(計算式:5,270元+5,070元+5,070元+5,070元=20,480元,即附表四編號816、855、899、935部分),原告業已提出繳費單據為證(卷二第113、122、132、144頁),復為被告A04所不爭執,再參以兩造對被繼承人馮玉年生前係居住於該不動產均不爭執,則該不動產管理費自屬其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尚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何人無涉,至被告A02等二人猶辯稱:原告係該房屋之所有權人,應自行負擔云云,尚非可採,是此部分堪認屬原告代墊支出之費用。
4.又原告主張有代墊112年1月3日鼎泰豐年菜支出部分(即附表四編號739),此部分業據被告A02等二人所否認,復原告固提出客貨明細表為證(卷二第93頁),然其訂購人既為原告,難認係為被繼承人馮玉年所支出,此部分難認係屬原告為馮玉年代墊之支出。
5.原告再主張有代墊律師費60,000元(即附表四編號786),因馮玉年出庭後知悉原告等人為馮玉年之生活費問題被告訴而表明由其負擔部分,固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收費證明為據(卷一第229至231頁、卷二第103頁),惟為被告A02等二人否認係屬為被繼承人馮玉年之支出,再參以此部分依原告及被告A02等二人所述,係因被告A02等二人對原告及訴外人A05就附表二編號50部分提出112年度偵字第28887號詐欺、偽造文書告訴案件,律師擔任原告及訴外人A05之辯護人之律師費用等情在卷(卷二第283頁),再參以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佐證馮玉年當時有同意支付,此部分尚難認係屬馮玉年之支出而由原告代墊,原告此部分請求尚難採憑。
6.原告主張其有以現金代墊支出外傭因癌症住院之薪資(即附表四編號944)部分,業據被告A02等二人所否認,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佐證,此部分尚難採憑。
7.原告再主張其餘代墊費用部分,既為被告A02等二人所否認,復乏證據佐證有此部分之代墊支出,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採憑。
8.小結,據上計算,附表三編號47即原告為被繼承人馮玉年代墊費用數額應計為633,003元(即計算式:附表四「被告A02等二人同意支出欄」之677,894元+附表四編號816、855、89
9、935部分社區管理費20,480元-原告自認馮玉年於111年11月底尚持有之現金65,371元=633,003元);至被告A02等二人主張因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曾與100年間與原告約定贈與遼陽五街不動產而原告應負擔任照顧馮玉年責任,故原告不得主張此代墊費用云云,業據原告所否認,被告A02等二人亦未提出證據佐證,自非可採。
㈢附表三編號48、49債權部分之說明:
被告A02、A03主張被繼承人馮玉年名下中華郵政、元大銀行、新光銀行、合作金庫等帳戶自109年1月9日至111年9月30日止遭A05領取共1,095,860元、被告A04領取共888,000元,為被繼承人馮玉年寄託於A05、被告A04,形成消費寄託關係,故被繼承人馮玉年對A05有消費寄託債權1,095,860元、對被告A04有消費寄託債權888,000元云云,為原告、被告A04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A02等二人就消費寄託關係存在負舉證責任。經查:依被告A02等二人提出郵局提款單及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及取款憑條、新光銀行明細及取款憑條、合作金庫銀行明細及取款憑條為證(卷一第143至166頁),然此僅能證明被繼承人馮玉年在世時,於111年9月30日之前,上開帳戶有提領行為存在,尚無從證明被告A04或A05與馮玉年間有消費寄託債權存在。參以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長期由原告及被告A04、訴外人A05照顧生活乙節,亦據馮玉年於偵訊證稱:我大兒子還有A05在負責我的生活等語(參見卷一第230頁反面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復參以原告所提出之卷附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之各項開支收據(含原告就附表三編號47所提出其代墊馮玉年自111年12月起之各項開支收據),此事已堪認定,則被繼承人馮玉年生前長期委託照顧其老年生活之A05等家屬提領款項以供使用,甚或同意給予或贈與負責照顧其老年生活之家屬相關照顧費用,概與常情相符,此由馮玉年生前簽立之遺囑亦提及希望將財產分歸原告及被告A04乙節,有遺囑可參(卷一第232頁)更可佐證。再被告A02等二人提出之馮玉年109年7月14日之單日病歷(卷二第266、267頁),既未經鑑定馮玉年生前之意思能力,尚難據此單日病歷認其已喪失或欠缺意思能力,自應認被繼承人馮玉年生前意思能力無欠缺,復無證據證明馮玉年未持有保管自己帳戶之存摺、印章,既無證據證明上開馮玉年帳戶之提領非經馮玉年授權或未同意,佐以證人馮玉年於偵訊並證稱:「(問:你有無叫A05或A01去把孫斌的帳戶的錢領出來作為將來生活費用?)有叫A05去領」「(問:有叫A05去把孫斌的錢領出來,這些錢如何處理?)起先放在我那邊,後來我交給A05幫我保管,都放在他身邊,要買什麼就去找他」等語(卷一第230頁反面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此部分僅係被繼承人馮玉年對「附表二編號50之孫斌帳戶遭提領乙節」之說明,雖未言及被繼承人馮玉年自己帳戶,惟由被繼承人馮玉年於偵訊作證時從未言及自己認為A05侵占或盜領被繼承人孫斌或自己帳戶之款項,且被繼承人馮玉年於112年11月30日死亡前,亦從未對其111年9月30日前自己帳戶提領之事有爭執,亦無證據證明馮玉年死亡前曾表達其對自己帳戶於111年9月30日之前提領之事不知情而未授權,自不能僅因被告A02等二人於馮玉年死亡前未參與馮玉年日常生活照料,亦未獲馮玉年授權管理財務,而於馮玉年死亡後,對馮玉年帳戶於111年9月30日之前有遭提領之事有爭執,遽即認該提領款項之去向非經馮玉年同意,或馮玉年與A05或A04間尚有消費寄託債權或其他債權存在。是本件尚乏證據證明有附表三編號48、49之債權存在,被告A02等二人之主張顯難採憑。
㈣從而,本院認被繼承人馮玉年之遺產應如附表三編號1至47所
載。
五、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係指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而言,自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擔之,被繼承人死亡後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是否屬繼承之費用,民法雖無明文,惟該等費用既為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應由遺產總額中扣除,堪認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應由遺產負擔。經查:原告主張為被繼承人馮玉年支出之喪葬費用64,500元(即附表四編號947、648),為被告所不爭執(卷二第154、215頁),應堪認定。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所支出之上開費用列為遺產管理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先自遺產扣除此部分費用,由遺產清償,尚屬可採。
六、遺產之分割方法:㈠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院考量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因被
繼承人孫斌之繼承人固尚包括被繼承人馮玉年,而被繼承人馮玉年死亡後之繼承人仍係兩造四人,故將附表二編號1至48之各項目分別與附表三編號1至8、46之各該同名稱之財產(即馮玉年繼承自被繼承人孫斌部分)合併分割,均按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之比例分配,應屬適宜。從而,就附表二、三之遺產:1.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8與附表三編號1至8之不動產部分,按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比例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核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兩造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其等並無不利益情形,應屬適當;2.再將附表二編號16(合併附表三編號46中之馮玉年同財產名稱之遺產合併分割)與附表三編號47債務合併分割,故原告得自附表二編號16先行取償前揭被繼承人馮玉年之喪葬費用64,500元及代墊如附表三編號47債務633,003元,合計優先取償共697,503元(計算式:64,500+633,003=697,503,已如前述),餘額由兩造按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之比例分配;3.再其餘附表二、三之遺產,性質均屬可分,均按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比例分配,應屬公平適當。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孫斌、馮玉年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肆、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自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附表一: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姓名 被繼承人孫斌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 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 合併計算應繼分(計算式如備註欄) 1 A01 1/5 1/4 1/4 2 A02 1/5 1/4 1/4 3 A03 1/5 1/4 1/4 4 A04 1/5 1/4 1/4 5 馮玉年 1/5 備註:合併計算應繼分之計算式:1/5+1/5×1/4=1/4)附表二:被繼承人孫斌遺產明細暨分割方法編號 種 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金額(新台幣)/持分/數量 本院分割方法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面積1874平方公尺 100000分之8 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三編號1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2 房屋 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四樓 100000分之18 附表二編號2與附表三編號2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3 房屋 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五樓 100000分之18 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三編號3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4 房屋 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六樓 100000分之18 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三編號4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5 房屋 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七樓 100000分之18 附表二編號5與附表三編號5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6 房屋 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八樓 100000分之18 附表二編號6與附表三編號6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7 房屋 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九樓 100000分之18 附表二編號7與附表三編號7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8 房屋 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十樓 100000分之18 附表二編號8與附表三編號8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9 存款 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47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9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所稱同名稱財產指財產名稱完全相同之財產 10 存款 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21,685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0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1 存款 台北富邦營業部 11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1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2 存款 國泰世華中港分行 14,691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2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3 存款 國泰世華崇德分行 1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3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4 存款 兆豐商銀大里分行 4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4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5 存款 新光商銀北屯分行 9,987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5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6 存款 中華郵政台中大坑口 1,961,866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6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先由原告取得697,503元,餘額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原告優先獲償之697,503元即其所代墊之喪葬費用64,500元及附表三編號47之代墊費用633,003元,合計為697,503元。 17 存款 聯邦商銀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9,199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7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8 存款 聯邦商銀興中分行 28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8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9 存款 遠東商銀台中大雅分行 1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19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0 存款 永豐商銀北台中分行 1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20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1 存款 台新商銀北台中分行 1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21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2 存款 日盛商銀北台中分行 2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22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3 存款 中國信託文心分行 1,001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23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4 存款 中國信託文心分行 877元及孳息 附表二編號24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5 股票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210股 附表二編號25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6 股票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265股 附表二編號26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7 股票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49股 附表二編號27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8 股票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200股 附表二編號28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9 股票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8股 附表二編號29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0 投資 富林全球公司債除息 11.4460股 附表二編號30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1 股票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25股 附表二編號31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2 股票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95股 附表二編號32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3 投資 日盛上選 581.2股 附表二編號33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4 投資 國民基金(國票證券九鼎分公司) 5,000股 附表二編號34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5 股票 長谷(國票證券九鼎分公司) 2,884股 附表二編號35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6 股票 萬有(國票證券九鼎分公司) 2,000股 附表二編號36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7 股票 長榮(國票證券九鼎分公司) 72股 (價值7,920元) 附表二編號37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8 股票 友力(國票證券九鼎分公司) 262股 附表二編號38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9 保險 台灣人壽(0000000000) 250,311元 附表二編號39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0 保險 台灣人壽(0000000000) 270,484元 附表二編號40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1 保險 國泰人壽(0000000000) 217,692元 附表二編號41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2 保險 國泰人壽(0000000000) 328,167元 附表二編號42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3 保險 南山人壽(Z000000000) 97,923元 附表二編號43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4 保險 新光人壽(AGC0000000) 92,638元 附表二編號44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5 保險 新光人壽(AGC0000000) 116,812元 附表二編號45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6 保險 新光人壽(AGOB084000) 89,311元 附表二編號46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7 保險 新光人壽(AT00000000) 215,965元 附表二編號47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8 保險 新光人壽(ATD0000000) 868,883元 附表二編號48與附表三編號46中之同名稱財產經合併計算,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計算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9 債務 墊付醫藥及生活等費用 40,167元 非本件遺產範圍 兩造同意刪除(卷二第51頁背面) 50 債權 孫斌對A05之消費寄託債權 3,628,600元 非本件遺產範圍 1.被告A02等二人主張為孫斌之遺產。 2.原告及被告A04則主張此筆遺產不存在。附表三: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明細暨分割方法(原告主張見卷一第178頁,被告A022人主張見卷二第81頁)編號 種 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金額(新台幣)/持分/數量 本院分割方法 備註 1至8 同附表編號1至8,潛在應有部分1/5 各如附表一編號1-8之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9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一「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10 投資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2,130元 同上 11 投資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40元 同上 12 存款 合作金庫商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274元及孳息 同上 13 存款 合作金庫商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5元及孳息 同上 1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8元及孳息 同上 1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6,914元及孳息 同上 1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89元及孳息 同上 1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元 同上 18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6元及孳息 同上 1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中大坑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9,108元及孳息 同上 20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203元及孳息 同上 21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元 無庸分割 22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無庸分割 2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580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一「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4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元及孳息 同上 25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無庸分割 2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元 無庸分割 2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41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一「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8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CNY)(人民幣) 0元 無庸分割 29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USD)(美元) 0元 無庸分割 30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元 無庸分割 31 存款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無庸分割 32 儲值金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206元 由兩造依附表一「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3 儲值金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 0元 無庸分割 34 投資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元 無庸分割 35 投資 日勝證券北屯分公司(帳號:116R0000000) 0元 無庸分割 36 投資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78股 178股 由兩造依附表一「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7 投資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5股 295股 同上 38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大墩分公司(帳號:961X0000000) 0 無庸分割 39 投資 元大證券文心興安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股 1股 由兩造依附表一「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0 投資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1股 6,675元 同上 41 投資 日勝證券大墩分公司-富邦綜合證券大墩分公司代理(帳號:116R0000000) 0 無庸分割 42 投資 寶來證券台中文心分公司(帳號:515J0000000) 0 無庸分割 43 投資 寶來證券台中文心分公司(帳號:979J0000000) 0 無庸分割 44 投資 美好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 無庸分割 45 投資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04元 由兩造依附表一「被繼承人馮玉年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46 同附表二編號9至48之潛在應有部分1/5 各如附表二編號9至48「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即已與附表二編號9至48合併分割)。 47 債務 原告A01墊付醫藥費、生活費(喪葬費用另計) 633,003元 此部分與附表二編號16合併分割,詳如附表二編號16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1.原告主張922663元,惟本院認定數額為633033元。 2.詳見理由欄乙之參之四之㈡之說明 48 債權 馮玉年對A05之消費寄託債權 1,095,860元 非本件遺產範圍 1.原告否認有此遺產存在。 2.被告A02等二人主張有此遺產(卷二第73頁背面)。 49 債權 馮玉年對A04之消費寄託債權 888,000元 非本件遺產範圍 1.原告否認有此遺產存在。 2.被告A02等二人主張有此遺產(卷二第73頁背面)。附表四:費用支出明細 (見卷二第205至211頁)111年12月 編號 日期 項目 / 摘要 原告主張支出數額欄(卷二第87至145頁) 被告A02等二人同意支出欄(卷二第205至211頁) 720 111/12/4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21 111/12/5 111/8/26~111/10/31水費 423 423 722 111/12/10 媽媽11月份社區長照日照中心 1,800 1,800 723 111/12/10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24 111/12/11 大大112年/1月月費 550 550 725 111/12/11 媽媽芝麻明依保健食品 1,188 1,188 726 111/12/14 電費111/10/4~111/12/1 1,552 1,552 727 111/12/14 大大寬頻網路費 297 297 728 111/12/16 Aliza11月薪資 27,000 27,000 729 111/12/16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30 111/12/16 更換監視器鏡頭 1,800 不同意計入 731 111/12/16 媽媽餐費 900 900 732 111/12/16 鐵劑加膠原蛋白839*4盒 3,356 不同意計入 733 111/12/16 法院裁判費 29,304 29,304 734 111/12/20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35 111/12/22 媽媽慈濟診費 180 180 736 111/12/29 媽媽羽絨被 5,400 5,400 737 111/12/29 媽媽清身體粉瘤 2,000 不同意計入 738 111/12/29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112年1月 739 112/1/3 鼎泰豐預訂年菜 4,399 不同意計入 740 112/1/6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41 112/1/6 媽媽12月份社區長照日照中心 2,200 2,200 742 112/1/10 杏一奶粉 2,827 2,827 743 112/1/11 媽媽芝麻明依保健食品1350*2 2,700 不同意計入 744 112/1/11 媽媽餐費 2,000 不同意計入 745 112/1/11 媽媽毛帽襪子手套褲子 3,500 3,500 746 112/1/15 媽媽私密處清潔劑310*2 620 620 747 112/1/16 媽媽室內拖鞋 2,300 不同意計入 748 112/1/16 媽媽美容處理 1,900 不同意計入 749 112/1/16 媽媽衛生衣 399 399 750 112/1/16 Aliza12月薪資 27,000 27,000 751 112/1/16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52 112/1/17 大大112年/2月月費 550 550 753 112/1/19 瓦斯費 655 655 754 112/1/23 媽媽過年紅包給小輩 6,000 不同意計入 755 112/1/29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56 112/1/30 Aliza健保費111/8~12月8150+手續費5元 8,155 8,155 112年2月 757 112/2/5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58 112/2/8 自來水費 325 325 759 112/2/12 長照日照費 5,840 5,840 760 112/2/12 大大112年/3月月費 550 550 761 112/2/15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62 112/2/15 雞湯2盒*300 600 600 763 112/2/15 水果 1,000 1,000 764 112/2/15 Aliza1月薪資 27,000 27,000 765 112/2/16 電費 1,701 1,701 766 112/2/17 111年/10~12月就業安定費 6,000 6,000 767 112/2/19 好市多購物費 乳液保鮮膜衛生紙 1,597 1,597 768 112/2/23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69 112/2/23 媽媽補假牙 1,000 1,000 770 112/2/28 杏一商品 354 354 112年3月 771 112/3/4 Aliza勞保費 237 237 772 112/3/8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73 112/3/8 媽媽餐費 500 500 774 112/3/8 氧氣管_長照關肚子 25 25 775 112/3/10 Aliza居留證延期費 2,000 2,000 776 112/3/10 郵寄費 29 29 777 112/3/10 美麗仟禧社區長照2月份自費 9天 10,890 10,890 778 112/3/15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79 112/3/15 大大112年/4月月費 550 550 780 112/3/15 Aliza2月薪資 27,000 27,000 781 112/3/20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82 112/3/20 媽媽杏仁茶 160 160 783 - 慈濟醫院掛號費 45 45 784 - 媽媽菜錢 2,000 2,000 785 112/3/22 瓦斯費 970 970 786 112/3/22 律師費 60,000 不同意計入 787 112/3/27 Aliza健保費112/1~2月+手續費5元 3,395 3,395 788 112/3/29 大大寬頻資訊費 297 297 789 112/3/30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112年4月 790 112/4/7 媽媽立遺囑_律師費 20,600 20,000 791 - 教會後回家車資 131 131 792 112/4/11 自來水費 423 423 793 112/4/12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94 112/4/13 媽媽剪頭髮+洗頭 600 600 795 112/4/14 大大112年/5月月費 550 550 796 112/4/16 Aliza3月薪資 27,000 27,000 797 112/4/16 112.3月長照日照費 16,250 16,250 798 112/4/19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799 112/4/21 媽媽買布希拖鞋 1,280 1,280 800 112/4/24 電費 1,529 1,529 801 112/4/26 媽媽杏一藥品 2,196 2,196 112年5月 802 112/5/5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03 112/5/5 媽媽買水果 1,000 1,000 804 112/5/5 媽媽餐費 800 800 805 112/5/13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06 112/5/14 COSTCO保健食品 3,248 3,248 807 112/5/14 鮮奶2瓶 269 269 808 112/5/14 餐巾紙6卷 445 445 809 112/5/14 雞腿排2包 233 233 810 112/5/14 補白慧君居服費 1,600 1,600 811 112/5/15 Aliza4月薪資 27,000 27,000 812 112/5/17 大大112年/6月月費 550 550 813 112/5/19 112年/1~3月就業安定費 6,000 6,000 814 112/5/20 112.4月長照日照費 12,500 12,500 815 112/5/21 瓦斯費 854 854 816 112/5/25 微笑之心社區管理費112年6/7月 5,270 不同意計入 817 112/5/28 Aliza健保費112/3~4月+手續費5元 3,390 3,390 818 112/5/28 Aliza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 144 144 819 112/5/28 葉黃素999+衛生紙389+鮮奶2瓶269+餐費 2,457 2,457 112年6月 820 112/6/3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21 112/6/4 教會後回家車資 145 145 822 112/6/6 自來水費 423 423 823 112/6/12 大大112年/7月月費 550 550 824 112/6/16 Aliza5月薪資 27,000 27,000 825 112/6/16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26 112/6/17 媽媽看診車費 114 114 827 112/6/17 電費 1,497 1,497 828 112/6/17 大大寬頻資訊費7.10~10.9 297 297 829 112/6/20 112.5月長照日照費 8,900 8,900 830 112/6/21 媽媽中醫診所藥布 無單據 2,000 不同意計入 831 112/6/21 購買端午節粽子 無單據 1,000 1,000 832 112/6/21 更換飲水機濾心_4隻無單據 3,200 3,200 833 112/6/22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34 112/6/23 媽媽及Aliza餐費 800 800 835 112/6/23 媽媽運動鞋 中友百貨 2,511 2,511 836 112/6/26 血糖測試片 1,720 1,720 837 112/6/28 媽媽中醫診所藥布 2,000 不同意計入 838 112/6/28 媽媽中醫診所車資 86 86 839 112/6/28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40 112/6/29 媽媽車資 58 58 112年7月 841 112/7/3 媽媽水果 1,000 1,000 842 112/7/3 媽媽車資 85 85 843 112/7/5 媽媽中醫診所藥布 2,000 不同意計入 844 112/7/7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45 112/7/7 哈密瓜+奇異果+玉荷包荔枝+烏魚子 1,500 1,500 846 112/7/14 112.6月長照日照費 2,600 2,600 847 112/7/14 媽媽送醫院救護車 0 不同意計入 848 112/7/15 Aliza坐計程車到慈濟醫院 235 235 849 112/7/15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50 112/7/15 大大112年/8月月費 550 550 851 112/7/17 Aliza6月薪資 27,000 27,000 852 112/7/20 媽媽慈濟住院用品 534 534 853 112/7/22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54 112/7/23 瓦斯費 620 620 855 112/7/23 微笑之心社區管理費112年8/9月 5,070 不同意計入 856 112/7/26 7.14媽媽住院急診費 133 133 857 112/7/26 媽媽慈濟住院診療費7.15~8.6 20,830 20,830 858 112/7/26 媽媽杏一出院用品 1,715 1,715 859 112/7/26 媽媽手夾板+網球手拍+點滴架 3,500 3,500 860 112/7/27 Aliza健保費112/5~6月+手續費5元 3,395 3,395 861 112/7/28 媽媽杏一用品 尿布 590 590 862 112/7/28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112年8月 863 112/8/2 媽媽慈濟診療費 473 473 864 112/8/2 媽媽素食產品 1,530 1,530 865 112/8/3 媽媽剪髮 400 400 866 112/8/5 自來水費 404 404 867 112/8/9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68 112/8/9 媽媽營養補充品 2,810 不同意計入 869 112/8/11 轉帳6000至媽媽郵局帳戶 友邦人壽醫療險 6,000 6,000 870 112/8/16 Aliza7月薪資 27,000 27,000 871 112/8/17 媽媽杏一用品 尿布 1,470 1,470 872 112/8/17 特力屋 媽媽按摩眼罩 1,990 1,990 873 112/8/23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74 112/8/23 媽媽食品+水果 1,500 1,500 875 112/8/23 112.7月長照日照費 1,200 1,200 876 112/8/23 112年/4~6月就業安定費 6,000 6,000 877 112/8/24 電費 2,189 2,189 878 112/8/24 大大112年/9月月費 550 550 879 112/8/26 蒸氣式除蟲劑 560 560 880 112/8/27 媽媽舒特膚長效潤膚乳 615 615 112年9月 881 112/9/2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82 112/9/2 媽媽保健食品 陽光有機生活館 1,614 1,614 883 112/9/4 補繳爸爸勞保局111.8保險費 36 36 884 112/9/4 Aliza勞保局保險費 144 144 885 112/9/7 媽媽慈濟眼科診費 45 45 886 112/9/7 媽媽營養補充品 730 730 887 112/9/7 媽媽洗髮精 600 600 888 112/9/12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89 112/9/12 水果 1,000 1,000 890 112/9/13 大大112年/10月月費 550 550 891 112/9/15 大大寬頻資訊費112.10.10~113.1.9 297 297 892 112/9/15 Aliza8月薪資 27,000 27,000 893 112/9/18 媽媽中醫診所藥布 無單據 400 400 894 112/9/18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895 112/9/19 中階技術移工體檢費 2,570 不同意計入 896 112/9/20 媽媽慈濟輸血看診+回程車費307 315 315 897 112/9/20 媽媽杏仁+薏仁奶 240 240 898 112/9/23 水果 750 750 899 112/9/23 微笑之心社區管理費112年10/11月 5,070 不同意計入 900 112/9/23 Aliza健保費112/7~8月+手續費5元 3,395 3,395 901 112/9/27 媽媽慈濟輸血看診+回程車費307 315 315 902 112/9/27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112年10月 903 112/10/3 Aliza打德國疫苗 1,488 1,488 904 112/10/3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905 112/10/4 媽媽慈濟看診 0 不同意計入 906 112/10/4 媽媽食品 無單據 1,365 1,365 907 112/10/6 媽媽杏一藥品 6,177 6,177 908 112/10/6 自來水費 265 265 909 112/10/6 水果 無單據 900 900 910 112/10/13 好事多購買用品 1,622 1,622 911 112/10/14 大大112年/11月月費 550 550 912 112/10/18 Aliza9月薪資 27,000 27,000 913 112/10/18 購買煎烤鍋 1,600 不同意計入 914 112/10/18 購買吃食 1,500 1,500 915 112/10/18 購買除蟲藥品 1,410 1,410 916 112/10/19 電費 8.2~10.2 2,483 2,483 917 112/10/23 Aliza零用金 3,000 不同意計入 918 112/10/23 吃食 200 200 919 112/10/24 爸爸勞保滯納金 7 7 920 112/10/25 112.9月長照日照費 1,800 1,800 921 112/10/25 媽媽申請自然人憑證 250 250 922 112/10/25 水果 無單據 1,000 1,000 923 112/10/30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_投資人餘額查詢 300 300 924 112/10/31 媽媽慈濟看診 0 不同意計入 112年11月 925 112/11/9 中醫掛號200+自費中藥4200 4,400 不同意計入 926 112/11/9 雞湯400+營養補品690 1,090 1,090 927 112/11/11 大大112年/12月月費 550 550 928 112/11/15 Aliza10月薪資 27,000 27,000 929 112/11/17 中國醫療診費 314 314 930 112/11/17 112年7~9月就業安定費 6,000 6,000 931 112/11/19 維康藥局_醫療品 1,093 1,093 932 112/11/24 住院看護費 林純菁 5天1期 13,000 13,000 933 112/11/26 維康藥局 醫療品2張單100+508 608 608 934 112/11/27 Aliza健保費112/9~10月+手續費5元 3,390 3,390 935 112/11/27 微笑之心社區管理費112年12月~113年 5,070 不同意計入 936 112/11/27 天然氣 597 597 937 112/11/29 住院看護費 林純菁 5天1期還差2天 13,000 13,000 938 112/11/30 Aliza勞保費差價8月~10月 144 144 939 112/11/30 中國醫療最後診費 1,300 1,300 940 112/11/30 中國醫院萬安生命服務費 1,000 1,000 112年12月 941 112/12/1 住院看護費_林純菁 5天1期最後2天 5,200 5,200 942 112/12/1 看護 林純菁 往生壓驚禮金 1,600 1,600 943 112/12/1 Aliza回印尼機票 10,195 10,195 944 112/12/2 Aliza11月薪資給現金(阿悌) 20,000 不同意計入 947 112/12/13 告別式餐盒費 1,500 同意1,500(但此屬喪葬費用另計,不列入附表四合計欄) 948 112/12/15 禮儀社 火葬場喪葬費 63,000 同意63,000(但此屬喪葬費用另計,不列入附表四合計欄) 949 112/12/15 電費 10.3~12.3 1,381 1,381 950 112/12/15 大大寬頻資訊費 297 297 951 112/12/15 大大113年/1月月費 550 550 附表四編號720至951被告A02等二人同意支出欄(不含編號947、948之喪葬費用)之合計 677,894(被告誤算為676,894元) 本院備註說明: 一、附表四「被告A02等二人同意支出欄」合計之677,894元+附表四編號816、855、899、935部分社區管理費20,480元-原告自認馮玉年於111年11月底尚持有之現金65,371元=633,003元,此即附表三編號47之數額。 二、附表三編號47之債務數額633,003元加計附表四編號947、948喪葬費用1,500元、63,000元,合計697,503元,即原告得優先取償之數額(參見理由欄乙之參之六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