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9號原 告 廖奇德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被 告 廖悅坊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抗辯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地為其借名登記在被繼承人廖麗妃名下、及兩造就被繼承人廖麗妃所遺在元大商業銀行投資分割協議內容部分,均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