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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33號原 告 童小娟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複 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被 告 詹呂阿鳳

詹晴評詹清貴詹閔文詹淑君詹小潔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詹東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之請求權基礎不明,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