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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原 告 王玉玲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董璽翎律師被 告 王憶婷(原名:王鏡怡)

陳氏美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原告是否喪失繼承權部分,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