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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全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劉孟頎相 對 人 林益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112年度家全字第30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規定,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0號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