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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全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美津

林婉瑜林鈺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陳月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110年度家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涉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家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因上開夫妻剩餘財產事件,經上訴二審後,業經和解,並經履行完畢,假扣押原因業已因相對人之債權業已全部受償而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書、110年度家全字第13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和解筆錄、相對人簽收之收據等件為據,堪信為真。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