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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全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20號聲 請 人 呂加佩即 債權人 呂嘉誠上開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諸葛玉珍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固為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然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顯見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惟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又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屬之;另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36號民事判例、96年度臺抗字第648號民事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呂鴻鳴(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死亡,惟被繼承人於同年10月6日立有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產),將其所有遺產(含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全數由被繼承人之配偶即相對人單獨繼承,然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尚有含聲請人在內之6名子女,則系爭遺囑是否有效,仍待查證,縱系爭遺囑有效,亦顯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而聲請人行使扣減權後,得基於公同共有人身分,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並請求將系爭不動產之特留分範圍辦理繼承登記予聲請人。此外,相對人為大陸配偶,除其親生子女即訴外人呂法民外,在臺已無其他親屬,且相對人已多次告知擬將所繼承之系爭土地委由仲介出售,更於113年4月2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旋即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若任由相對人依計畫出售系爭不動產,縱聲請人依法行使扣減權,亦將導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之規定,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假處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假處分,固據提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薛任智事務所公證書、公證遺囑、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均影本)、曁呂嘉誠與相對人間於113年1月17日之電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家補字第983號確認遺囑無效卷宗查核無誤;惟上開證據僅足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即聲請人所主張與相對人間金錢請求以外之法律關係發生緣由;然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原因」部分,即有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或相對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事實,自仍應負釋明之責。而聲請人就上開假處分原因僅提出呂嘉誠與相對人間於113年1月17日之電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及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為證,然依前開電話錄音譯文及擷圖內容中,雖呈現雙方確有討論出售龍井土地之對話,惟聲請人亦於聲請時直承,前開對話係由呂嘉誠主動撥打電話予相對人討論土地出售事宜,且相對人在兩造對話內容中亦一再表示不會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並會再與大家討論或聽大家之意見,故客觀上無從僅依前開對話或擷圖內容即可推論相對人確已有出售系爭不動產或已委託他人出售系爭不動產之行為且有隱匿財產之虞,難認聲請人已就本件假處分原因加以釋明。此外,聲請人除前開證據外,未能提出其他得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實其說,自不能僅以聲請人臆測之詞即遽謂相對人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而將導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假處分,即非有據。從而,本件假處分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卉附表:編 號 項目 標 的 所 在(地號、建號及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905.96 26,111,652元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86.59 2,556,283元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2319 31,770,300元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2.69 12,105元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309.85 5,894,325元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99.03 445,635元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702.89 9,629,593元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212.69 2,913,853元 9 房屋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50000/100000) 27.75 5,750元 10 房屋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大智街、長壽西街94至178地下一層(權利範圍:5/108) 32.06 61,629元 合計 79,401,125元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