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抗 告 人 甲OO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上列抗告人聲請提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抗告之費用,抗告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所為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3年3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3年3月28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