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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暫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2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7號、第857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撤回、和解、調解或裁定確定或終結前,禁止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應出具同意書)或陪同,即攜帶或委由他人攜帶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境、出海。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現由鈞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7、857號辦理中。

(二)茲因兩造自112年6月21日調解離婚迄今,已一年有餘,相對人現仍居住在聲請人所有之房屋,聲請人前已多次向相對人表示,聲請人之父母親有意願上來幫忙照顧未成年子女丙○○,且兩造已離婚、分房,希望相對人及其母親能遷出,但相對人仍不為所動。

(三)113年7月31日,聲請人請相對人至遲應於8月底遷出,兩造對話節錄如附表所示。就該等對話紀錄,說明如下:

1.未成年子女丙○○將於113年9月就讀東區○○國小,現已編班為○年○班學生(聲證2,東區○○國小編班結果)。兩造離婚迄今,已經一年有餘,聲請人已給相對人相當充裕的時間,去規劃在外租屋,但相對人表示要強制將未成年子女帶走,幫未成年子女轉學,也不討論於法院判決前兩造應如何行使親權問題,並自預定就讀之小學辦理轉學,此是剝奪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及未成年子女就學之權益。相對人若擅自將未成年子女攜離住所,會有略誘罪問題。

2.相對人向聲請人表示1至2年後有社會住宅時再遷出,證明其將來住所不穩定,若使其將未成年子女攜出,將使未成年子女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聲請人不知從何探視,會影響聲請人行使親權。

3.相對人也自承,未成年子女向其說過,現況未成年子女最快樂,換言之,未成年子女居住於聲請人之房屋方符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4.相對人暗示於禮拜三不給聲請人接送未成年子女,是剝奪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親子時間,不符友善父母原則。聲請人希望討論於法院判決前兩造應如何行使親權,相對人強硬表示「沒有,就我帶走、轉學而已」,彷彿未成年子女是其所有物,想帶走就帶走、想轉學就轉學,不符友善父母原則。先前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所主張相對人有「逼迫未成年子女做選擇」、「要爸爸就不要媽媽」之忠誠問題,導致未成年子女害怕做選擇、與聲請人親近,若將未成年子女交由其照顧,聲請人可以預見不用多久的將來,未成年子女將會與聲請人產生疏離,甚至仇恨,使原本和樂的親子關係蒙塵,亦請鈞院細細斟酌、參詳。

5.因相對人已有意搬離,且不確定將來居所,不能讓未成年子女也隨之顛沛流離,影響未成年子女就學權益,聲請人對於本案訴訟,也都是秉持著善意來處理雙方紛爭,請求鈞院於本案訴訟終結前暫時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益義務行使或負擔,暫時由聲請人任之。

(四)因相對人已明確表示要強制帶走未成年子女,並辦理轉學,聲請人善意與相對人討論在鈞院判決前,兩造應如何行使親權,相對人也強硬表示「沒有,就我帶走、轉學而已」,若容其帶走、轉學,聲請人連要去哪裡探視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將來要就讀哪裡都不知道,侵害聲請人之親權甚鉅,足使原本親密的親子關係產生裂縫,對於聲請人係屬不可回復之損害,事態緊急,懇請鈞院依法迅核發暫時處分,命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終結或和解、調解成立前,禁止為如聲請事項所示之行為。

(五)並聲明:

1.未成年子女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益義務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2.禁止相對人攜帶未成年子女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離開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0之房屋或出境。

3.禁止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自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0遷出。

4.禁止相對人自成年子女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就讀之臺中市東區○○國民小學辦理轉學。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此觀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7款、第8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兩造於112年6月30日離婚,就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為能達成協議,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7號、第857號審理中,先予說明。

(二)有關聲請人請求禁止相對人攜帶未成年子女丙○○出境乙節,查兩造間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經本院受理並審理中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相對人雖非外國籍,然現今出境、出海方式繁多,原則上相對人可隨時出境,且亦可長期不再返回臺灣,然若相對人於本件審理中將上開未成年子女攜出境、出海,自有影響日後本案調查及裁判後能否執行之虞,損及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故確有非立即定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請求之實現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即有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准予核發如主文所示之暫時處分。

(三)有關聲請人請求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暫定由聲請人任之,並請求禁止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搬出上述房屋等情,固經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可知相對人確實曾經告知聲請人欲自現住處搬離,然未成年子女是否應搬離現住處,尚待兩造共同協調為之,然聲請人既並未釋明本件有何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則自難認為本件符合暫時處分之要件。至於聲請人請求暫時禁止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之戶籍遷出原住所,並暫時禁止相對人為未成年子女辦理自臺中市東區○○國民小學轉出部分,查有關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目前係由兩造共同任之,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有關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之遷徙,本應經兩造均同意,始得為之,無待法院裁定禁止相對人單獨為之。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附表(聲請人所提出兩造對話內容):(聲:聲請人)(相:相對人)聲:官司已進行到最後,不管是孩子最後要跟誰生活,請你準備另租屋,8月底前請你找到住所搬離。

相:婚後財產部分還沒判出來,我都還是擁有一半。需要我提醒

你嗎?聲:房屋所有權人是我,跟婚後財產一點關係都沒有,賴著做什

麼,還想繼續?相:看清楚你的為人了,誰會想繼續?不瞞您說,找房子一直都

持續在進行。跟婚後財產一點關係都沒有,那你打官司打好玩的嗎?不要那麼有趣好嗎?你要趕我們走,那我們就走…婚後財產(房子&錢)官司沒打完,照理說我是有一半的部分,所有人是你,所以呢?當初自己信誓旦旦的說婚後財產就是共有,想到就呵呵聲:你要怎麼想我也沒辦法,依法你早該走,好心看你一時沒辦

法找住所,說成我應該的相:那婚後財產我的一半給我啊?聲:剩餘財產共有,不然你在打什麼官司相:12.5萬是想安慰自己僅有的良心嗎?婚後共同財產。

聲:當時買完屋不到兩個月就吵翻了,沒算漲幅。

相:我們等鑑價囉,你趕你的,我找我的房,請問有什麼問題聲:沒意見,你要要到一塊不少我也沒意見,請你準備好後續生活。

相:恩。那這禮拜開始,禮拜三晚上我會帶孩子出去,以後我就

自己接送。(註:禮拜三晚上是固定由聲請人接送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是以此言要脅不讓聲請人接送子女)…相:你看官司不利於你,就想辦法刁難我,難道不是嗎?這間房

子本來就屬於婚後財產,也是你親口承認這是共同持有,那到底婚後官司還沒有打出來,房子也有我的一半,你到底在趕什麼?聲:你要繼續噴垃圾話,我都不會回。

相:我都直接面對垃圾人了,你有什麼好怕我講的話?就這樣吧。

聲:有沒有利也不是你在說的,你利用孩子心態很不可取。

相:八月底我沒辦法保證,我只能說我盡快,孩子到時候我再幫

她辦轉學,請你到時候不要又扣什麼錢,自己摳還想摳到玥玥身上,請你體面一點。我沒利用她啊,我只是把我本來就該陪伴她的時間拿回來而已。(此段在講不讓聲請人接送未成年子女)…聲:提醒一下,最終判決出來前,孩子是不能離開原本生活相:我也提醒一下,我的律師說可以,我當然聽他的。

相:我跟我媽還有玥玥用跟你租屋的方式,直到我們租社會住

宅,我預估1-2年,你租金開少一點,我不申請租屋補助,看你要換套房、我跟玥玥去雅房也可以,大方向是這樣;我自己是問過玥玥,她說現況她最快樂,我也沒打算一直賴著,用交易的方式來跟你換取暫時我們不用往外搬這樣。如果你OK,那我們再來談細節,如果你不肯,那我們繼續找房走人,就這樣。

聲:抱歉~我不同意~早該會確定離就該有所規劃~孩子還是要

適應~會在這時間點告知~也是因應孩子轉換上小學時期~這也是我打算的最晚時間~我也已讓妳近兩年的時間適應或規劃~還是請你做好準備~要談孩子再來要怎麼照顧我覺得可以談也需要談。

相:好,那我還是會直接帶孩子走。怎麼照顧的話,到時候就看法院怎麼判我們再來照法院的判決書走吧。

聲:我說的是判決前的照顧。

相:沒有,就我帶走、轉學而已。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