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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8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黃鈺卉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