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9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97號抗 告 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9、9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