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68號抗 告 人 A04代 理 人 A05上列抗告人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對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規定甚明。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
二、抗告人對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