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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5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