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5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