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柏翰
陳世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志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起訴證明以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未附聲請狀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含證物影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