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原告主張:已○○○為兩造之母,民國(下同)14年出生,其於112年3月18日亡故時,已高齡98歲。惟其死亡前近1、20年,因年邁體弱,其日常生活及照顧事宜,都由未婚之原告負責奉養,已○○○之所有生活需求或開銷,亦是由原告支應。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按其扶養義務負擔比例1/6分擔其代墊之扶養費。爰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臺中市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金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墊已○○○死亡前15年之扶養費如附表所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7,0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已○○○往生前除留有土地及存款外,其所有不動產由原告營業使用(在其營業使用前出租給訴外人營業菜攤並收取租金,嗣後原告與其合作販售),及於20餘年前將該不動產店面一部分,以每月15,000元之租金,出租給證人林順利之父(死亡後由林順利接續承租)販售豬肉使用,而有租金收入至少合計360萬元(20年計)。是已○○○在經濟上已是自給自足,毋庸子女分擔扶養費用,否認原告主張均由其支付已○○○每月生活費之事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
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另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原告主張其代墊已○○○從97年起至111年止(共15年)之生活
費用,按扶養義務比例1/6請求被告返還637,042元等語,業據被告否認原告有代墊上開費用,並以前詞置辯。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代墊已○○○扶養費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已○○○生前名下有土地3筆、房屋1筆,有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5頁),則已○○○似非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原告主張均由其支付已○○○生活費用,已屬有疑。原告固主張因其與已○○○同住,可徵已○○○生活開銷均由其支出等語。惟原告亦自承所有兄弟姊妹均住在同一棟大樓,原告與已○○○住在同一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42頁),則縱已○○○生活費用或有需他人支應之情,以其子女均居住於同棟大樓,仍不能排除原告外其他子女有支付已○○○生活費之可能。
⒉再證人林順利固於本院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證述:「(
有無承租臺中市豐原區市○街00號作為經營豬肉攤?)有,跟乙○○租的,我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租的,因為我是繼承父親的工作,我做10年以上了,有沒有20年不清楚,我沒有簽租約,有做的天數才有支付租金,我有憂鬱症的弟弟跟媽媽要照顧,一個月做的天數不一定,我有做的時候一個月支付一次,一天租金500元,我每個月做的天數不會超過30天,租金也不會超過15,000元,我租金是現金支付給乙○○,我不曾把租金付給已○○○,我也不清楚我父親以前租金是支付給誰。(有沒有跟人說過你那邊的租金一個月15,000元?)有,那是那邊的行情,我有說過租金1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40至141頁)。惟此僅足徵林順利於已○○○所有之臺中市豐原區市○街00號房屋經營豬肉攤逾10餘年,且均係向乙○○支付租金,仍無從證明已○○○之扶養費來源為何。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確有支付已○○○生前所需全部生活費用之事實,即難認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致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自不得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7,04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附表:原告請求分擔扶養費項次 年別 每月金額 每年金額 子女每人分擔金額(1/6) 1 97 18,807 225,684 37,614 2 98 18,527 222,324 37,054 3 99 16,822 201,864 33,644 4 100 17,544 210,528 35,088 5 101 18,295 219,540 36,590 6 102 19,805 237,660 39,610 7 103 20,801 249,612 41,602 8 104 20,821 249,852 41,642 9 105 21,798 261,576 43,596 10 106 23,125 277,500 46,250 11 107 23,267 279,204 46,534 12 108 24,281 291,372 48,562 13 109 24,187 290,244 48,374 14 110 24,775 297,300 49,550 15 111 25,666 307,992 51,332 合計 637,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