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被 告 丁○○
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王品云律師(法扶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