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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被 告 丁○○

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王品云律師(法扶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