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聲 請 人 阮怡菲法定代理人 阮月芳相 對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羅欽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13年1月31日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阮怡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