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70號聲 請 人 潘○婷代 理 人 李亞璇律師相 對 人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植鈞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羅欽泰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76年6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79年6月17日」。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