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被 告 A0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02、A03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3,5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8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