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57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第150頁反面筆錄),已經超過起訴時之20萬元(第5頁反面)及民國113年9月12日第一次擴張之80萬元(第40頁),原告於113年10月14日僅繳納1萬2700元裁判費(第47頁),就此項聲明,當時司法事務官核定為8700元(第4頁),原告既已擴張聲明,擴張後聲明之裁判費為3萬0750元,扣除8700元,尚欠2萬20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項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補費本身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