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婚字第61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乙○○ 住○○市○○區○○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1月25日結婚,被告於婚後因故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凶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確定了,確係在婚姻當中所犯,惟原告均知道,伊是為帶原告去看病,需要錢,為原告而進監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
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對於第1052條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105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054條所定1年或5年之除斥期間,應自被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之判決確定時起算,初與該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日期無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兩造於113年1月25日結婚,嗣被告因犯侵入住宅竊
盜罪、攜帶凶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復於113年12月24日確定,現正在監執行中等情,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上開刑事判決、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3頁),堪認被告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自屬有據。
⒉被告雖辯稱:原告知悉伊犯罪等語。惟:查被告因故意犯上
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合併訂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3年12月24日確定,則原告於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當庭追加該部分事實,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見上開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所載),並未逾民法第1054條規定之1年或5年除斥期間期間。是被告上開所辯,洵非可採。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