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75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上訴人於114年3月7日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