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美鈴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吳靖如、吳詠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13年2月21日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