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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1號原 告 超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超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告 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紀友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廖胤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㈠兩造於111年7月21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原

告承攬被告承包「亞哥之緒」建案新建工程中之鋼板樁工程,合約總價新臺幣(下同)1326萬7800元,原告已於112年7月18日完工。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51萬7845元及鋼板樁逾期租金12

9萬2542元,合計381萬0387元(含稅),有請款單在卷可稽(見卷第17-41頁)。

三、本件爭點是否如下:㈠被告抗辯原告施工不慎造成鄰屋損壞,原告已賠償鄰屋損害1

80萬5634元,依系爭契約之工程合約條款第8條第6款、第11條第4款約定,可逕於所欠原告工程款中扣除被告實際支出金額之2倍361萬1268元,有無理由?㈡被告抗辯兩造約定完工期限112年2月28日,原告於112年7月1

8日始完工,延誤工期140日,依系爭契約約定事項第3條逾期罰款約定,得請求按系爭工程總價1326萬7800元每日1‰計算之違約金為185萬7492元,主張與原告債權抵銷,有無理由?

四、鑑定報告稱:鄰屋受損原因,其中地下室開挖以鋼板樁作為擋土設施,在架設橫向支撐前,可能會將鄰近地區的地面壓力集中,會對鄰房基礎造成額外的應力,可能會導致龜裂,鋼板樁作為擋土設施,開挖時可能會改變周圍地下水的流向或流速,從而影響鄰房建築物的地基穩定性。如果地下水位降低而不均勻,可能導致土壤的有效應力增加產生土壤壓密,進而使鄰房出現龜裂(以上責任與被告有關)。究竟「架設橫向支撐」係何人應施作?是否應在原告打設鋼板樁前施作?實際施作情形為何?又施作鋼板樁開挖時可能會改變周圍地下水的流向或流速,影響鄰房建築物的地基穩定性,被告是否有設置監測系統?依監測系統之觀測資料,補強鋼板樁擋土措施?

五、系爭契約約定事項第3條逾期罰款約定,性質應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究竟被告因原告遲延完工實際所受損害為何?

六、原告施作採用KH350型打樁機,產生震動必將造成鄰屋受損乙節,是否締約前原告已經告知被告?是否被告明知仍指示原告採用KH350型打樁機施作?

七、請兩造各於14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如有應增列不爭執及爭點,亦請一併表明,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