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紀友被 上 訴人 超詮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超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萬757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41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