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59號上 訴 人 天境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馥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1,07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834,985元,合計7,206,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