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誌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文俊即一欣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