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文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極太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22,031元,及自原審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等語,係就其勝訴部分亦上訴,惟第一審為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上訴人就其勝訴部分無上訴利益,故上訴人未表明對於該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顯有不當,應具狀補正之,並提出繕本。
三、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2,63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7,07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