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85號上 訴 人 振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苡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朝洪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萬9,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