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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錳君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寗雲閣即浤成工程行

信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興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1,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臺中

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0月3日保職核字第112031026037號函等各1份為證。

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