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79號聲 請 人 張睿宸法定代理人 張永儒

黃銀香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桂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相 對 人 黃慧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張睿宸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萬4,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未據繳納),先予敘明。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原告就醫紀錄表、受傷照片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