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蔡宜樺相 對 人 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3,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可採。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