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34號聲 請 人 王國苼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蘇恩靚即日宏人力派遣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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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傅元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7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因本件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4萬1,456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清寒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6月7日保職核字第113031015366號函、門診收據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