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5號聲 請 人 于士傑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一理貨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相 對 人 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顯偉相 對 人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錚相 對 人 柯宇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為證。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