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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76號聲 請 人 陳建燁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相 對 人 吳國榮即榮峰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建燁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9,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施工照片、醫療收據及看護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