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84號抗 告 人 呂萬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