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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邱基誠上列聲請人聲請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巫偉凱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