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廖美卿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學校文化教育
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學校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學校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欄第14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學校文化教育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後」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9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記錄、113年3月5日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5月1日中市教終字第1130028713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與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後」欄第14條所示部分,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欄名稱、第1條所示部分,僅係因應相關法規修正,而明列法源依據或為文字調整,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