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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陳素珍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蒙特梭利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民國113年3月15日日第2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29日中市教終第0000000000號函、新、舊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相對人第2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單、原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3、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者,係增加業務項目及會址之變動,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