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何坤榮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何成福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何成福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3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內容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訂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捐助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其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召開第4屆第9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修訂內容如附表所示,有上揭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3條內容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涉及董事會會議年度召開次數之變更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調整變更,且尚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附表:
條號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推舉、選聘董事、董事長、監察人、顧問及總幹事。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四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會得派員列席。 本會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推舉、選聘董事、董事長、監察人、顧問及總幹事。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四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會得派員列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