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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郭龍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萬佛山聖印佛教事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萬佛山聖印佛教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7、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含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

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且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召開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次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條係修正法人辦理決算之期限、第7條係修正董事會組成之人數、第9條係增加董事長任期及修正連任限制,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為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之有關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而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