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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春來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對人(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相對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朱豐誠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林春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