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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