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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再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再審相對人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鼎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定。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3年3月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於113年3月19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送達證書附於原確定裁定卷、本件卷附民事再審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按,是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三、按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9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前訴訟程序之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再審相對人於111年9月27日完成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段蘇蘇任期2年,嗣段蘇蘇於112年9月7日臨時動議中提出於同年10月1日請辭主任委員職務後,經公開徵詢主任委員,最終委員會於112年11月9日決議,由主任委員與監察委員工作互換,即由王鼎立擔任主任委員,由段蘇蘇擔任監察委員至113年8月31日,惟法定代理人不變更。又再審相對人之管理委員於112年11月9日推選王鼎立為主任委員等情,有再審相對人113年8月1日回復函及所檢附衛道新世界社區第21屆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份例行會議會議紀錄等件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段蘇蘇既已非再審相對人之主任委員,自非再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依再審相對人所提前開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應為其主任委員王鼎立,先予敘明。

五、再按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依第466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規定亦有明文。另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僅限於代理權欠缺之一造當事人始得為之。他造當事人不得據為再審原因(最高法院68年度台再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指摘再審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原確定裁定受原確定判決基礎拘束,應審酌判決基礎之重要證物,即應審酌系爭社區規約是否有合法之系爭會議紀錄,而漏未調查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據,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且原確定裁定雖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但與原確定判決本於同一法律上理由,應准許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8條規定提起再審云云。查,再審相對人是否無法定代理人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無涉,且再審聲請人指摘段蘇蘇非再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部分,揆諸前開說明,僅再審相對人得以此為再審原因,再審聲請人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又再審聲請人其餘聲請再審之理由,已經原確定裁定於裁定理由敘明實為指摘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95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且亦為再審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之同一理由,因再審聲請人未敘明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具體情事,而駁回其聲請等情,核無不合。再審聲請人復以相同理由聲請本件再審,核其聲請意旨實屬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具體情事,仍未據敘明,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