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再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6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中市政府交通裁決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8月2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茲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4-12-24